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行回肠异物取出手术,未能

2025/6/3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
年12月2日,原告之母周某医院住院治疗。住院后,12月2日和12月6日,周某两次做CT检查,CT检查报告诊断书均显示:“回肠区异物?”12月9日,医院对周某进行手术治疗。

手术记录单记载:术前诊断为急性肠梗阻、回肠区异物;术后诊断为放射性肠炎并肠梗阻、肠粘连、肠系膜钙化斑,但无“回肠异物”取出的记载。12月15日周某出院,出院记录的诊断内容与术后的诊断内容一致。

年1月6日,周某因持续性腹痛,到c医院检查,c医院CT诊断结论为“肠腔异物或粪石可能”。原告持该诊断结论给医院主治医生吉某某打电话,告知周某肠腔异物还未取出,要他想办法解决。吉医生答复这是水肿,吃点药就会好的,并开了一些药。

同年1月27日,周某因病情恶化被送往c医院急救。c医院诊断为“空腔脏器穿孔,盆腔异物所致?”医院治疗。当晚,周某被送入x二医院。次日,x二医院对周某进行手术,切除了部分腐烂的小肠并取出了异物,诊断结论为:肠内异物并坏死穿孔、弥漫性腹膜炎、脓肿、脓毒血症等。术后不久,周某病情恶化死亡。

医院医院,完全有医疗技术取出患者肠内异物,但通过手术未取出患者肠内异物,手术后未经复查,就允许周某出院,且在c医院做出“肠腔内有异物或粪石可能”的报告后,亦未引起足够重视,明显违反了基本的诊疗常规。

患者周某先后于年11月21日、年2月11日、年12月2日三次因肠梗阻在医院住院治疗。年1月6日和1月27日两次在c医院就诊,1月27日转x二医院治疗。患者第三次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,医院对其的诊断、手术、治疗符合医疗诊疗规范、常规,未违反医疗法律、行政法规,不存在过错;

患者是因自身疾病,患者家属延误病情、放弃抢救等因素导致死亡的,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,且患者死亡时未行尸体解剖,死亡原因不明,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患者死亡时间,正值疫情期间,未尸检。诉讼中,根据原告的申请,本院先后委托x1司法鉴定所、x2司法鉴定机构、x3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,三家鉴定机构均因患者死亡后未尸检,以鉴定内容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,不予受理。

本案患者因误食硬物后腹痛一天到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为“急性肠梗阻”、“回肠异物”等后,医院应当尽到排除“回肠异物”的诊疗行为,而医院在行腹腔镜探查+肠粘连松解连松解+肠系膜肿物切除术中,只切除了“直径为1CM的肠系膜肿物”。

把切除的“肠系膜肿物”当作“回肠异物”处理,未取出患者误食的硬物,且患者术后病情恶化到c医院检查后,医院对c医院的检查报告未引起注意,明显未尽到诊疗义务,存在过错。

患者因误食硬物在医院行切除术,未取出硬物,到x二医院治疗后,已有一节肠表面附大量脓胎,一块组织全为脓性坏死渗出物,粘膜面红肿糜烂,肠穿孔、肠周围及腹膜化脓性炎症,并出现了呼吸不应,经抢救恢复窦性心律后,可能再次心跳骤停的病危症状,导致了死亡。

本案患者三次因肠梗阻在医院住院治疗,前两次住院患者的病情均得到缓解,但患者第三次入住医院是因误食硬物引起,医院行切除术未取出肠内硬物,延误治疗,导致患者病情恶化,医院明显存在过错。

鉴于患者有肠梗阻、放射性肠炎等既往史,原发疾病亦是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之一,综合患者入院的原因、患者在医院、c医院、x二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,以及x二医院的病理结果报告,原告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由医院赔偿原告.92元(.46元×70%)。

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判决,被告益阳市医院赔偿.9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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